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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欧盟化妆品法规动态盘点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作者: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 发布关于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最终意见

SCCS发布关于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最终评估意见,认为水杨酸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时,其浓度不超过 0.5% 的情况下是安全的,但不适用于口腔类产品(唇膏除外)以及喷雾类等任何可能导致吸入至肺部的产品;当水杨酸用作非防腐剂等其他用途时,其在冲洗类和其他类别化妆品中分别不超过3% 和2% 的情况下是安全的,但对于身体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和除臭产品,水杨酸浓度应不超过0.5%。此次评估意见与法规现有规定相比,新增了较多不适用产品类型,后续法规变更已经发布,相关产品企业需密切关注。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 发布关于化妆品中羟基乙氧基苯基丁酮第二轮评估意见

2019年3月5日,SCCS发布化妆品中羟基乙氧基苯基丁酮(HEPB)第二轮评估意见,认为HEPB作为防腐剂用于淋洗类产品、口腔产品和免洗型化妆品时,最高使用浓度为 0.7%(针对眼刺激而言)是安全的。2017 年SCCS曾对该物质进行过一轮评估,认为其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最大使用量2.0%是不安全的,而最大使用浓度0.7%是安全的。

目前,欧盟化妆品法规 (EC)No1223/2009 中暂无该物质的规定,该物质有望成为新增防腐剂。


欧盟发布新化妆品常用原料名称目录

目前用于化妆品标签标注使用的原料目录及命名法是在96/335/EC中规定,并于2006 年由欧盟委员会更新的,但由于每年有大量新成分投放市场,以及伴随着原有目录和命名法过时,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4月5日公布了2019/701决议,决定废除96/335/EEC,并自 2020年5月8日起使用新的化妆品常用原料名称目录。


欧盟委员会发布三项化妆品法规增补

欧盟委员会发布化妆品法规增补2019/681禁止在染发产品(包括眉毛和睫毛染色产品)中使用2-氯-对苯二胺及其硫酸盐和二硫酸盐。2-氯-对苯二胺此前是眉毛和睫毛产品的准用染色剂。此次列为禁用物质后,自 2019年11月22 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上市;自2020年2月22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另一项增补2019/680,规定新增亚苯基双 - 二苯基三嗪为准用防晒剂,限量 5%,但不可用于可能导致吸入至肺部的产品。该法规增补自发布后 20 日起生效。

另一项增补2019/698,分别增加了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和非防腐剂使用时的限制要求。根据最新规定,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其在面霜、护发液和足部护理产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2%,在洗发水中的最大浓度为0.5%。当用作非防腐剂时,该物质仅限于在去屑洗发水中使用,限量为 2%。根据这一规定,从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上市;自2020年2月27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销售。

此次法规变更,相关企业要及时自查产品,以确保产品在法规要求时间内符合相应要求。


欧盟更新化妆品法规禁限用物质清单

欧盟委员会发布化妆品法规增补2019/831,将部分CMR物质纳入禁用物质清单,在附录II中新增了227种致突变物、致癌物或生殖毒物(CMR 物质),包括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过硼酸、聚六亚甲基双胍盐酸盐等。此外对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CMR物质,在附录III中同时进行了修订。


防腐剂邻苯基苯酚含量调整生效

根据2018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变更 (COMMISSIONREGULATION(EU)2018/1847),现有防腐剂邻苯基苯酚在驻留类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最大浓度被下调,从现有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调整为0.15%,淋洗类产品不变。同时,此前可以作为防腐剂使用的邻苯基苯酚相关盐类,则被禁止使用。

该法规变更目前已经生效,含有该类型防腐剂的产品企业,需要立即更新配方。


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 发布最新化妆品用纳米原料安全评估指南

2019年10月30日,SCCS 发布了一份关于化妆品中纳米原料的最新安全评估指南,在此之前,SCCS 曾于2012年发布了第一版纳米原料的安全评估指南,而此次更新,一方面吸纳了目前关于纳米材料发展的最新知识,同时在内容上增加了关于纳米载体、纳米胶囊等新的小节,添加了免疫毒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在附录部分新增了向SCCS 提交安全档案的数据清单。


欧盟委员会发布化妆品法规更新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和11月27日发布了两条化妆品法规更新,在2019/1857决议中,欧盟发布了纳米形式的防晒剂二氧化钛的最新使用要求,新增了其他混合色淀类型的二氧化钛的使用及相关警示用语。而在另一项2019/1966 的决议中,欧盟委员会修改了关于水杨酸的相关条款 ( 参考上文所述 SCCS 发布的水杨酸最终评估意见 ),同时在附录 II 中新增了19个CMR 物质,并修正了2019/831中的部分错误。根据法规变更说明,关于水杨酸及新增 CMR物质的生效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其他法规变更则于该决议发布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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