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时效
引导     创新

韩国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台湾地区废止多项化妆品法规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0日     作者: 海关总署、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韩国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

       2020年8月5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通知,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在功能性化妆品的范围内取消了“疾病”这一术语的名称,并且将其表述修改为“通过恢复皮肤屏障功能来改善瘙痒的化妆品”,从而消除了消费者对药物误解的担忧。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mfds.go.kr/brd/m_99/view.do?seq=44496&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来源:海关总署

 

台湾地区废止多项化妆品法规

       2020年8月6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公告,废止《化妆品含有医疗或剧毒药品基准》、《化妆品含有医疗或剧毒药品基准中染发剂成分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及对甲苯二胺(Toluene2,5-diamine)等成分的使用限量管理规定》等59项化妆品法规。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美国进口化学物质需提前通知

       美国环护署(EPA)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自9月28日起,将要求打算进口、制造或加工七种化学物质中任何一种用于本条例指定作为重要新用途活动的人员,在该活动开始前至少90天通知EPA。这些有争议的物质被用于制造聚氨酯、乙二醇、粘合剂、聚氯乙烯、橡胶制品、消费品清洁用品、塑料制品和流式电池。

       在EPA对该通知进行审查、作出适当决定并采取与该决定所要求的行动之前,任何人不得开始进口、制造或加工重要新用途。

       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物质的装运符合《有毒物质控制法》的所有适用规则和命令,包括任何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要求。此外,任何出口或打算出口这些物质的人员必须遵守15 USC 2611(b)的出口通知规定,并且必须遵守40 CFR第707部分D子节中的出口通知要求。

       详情参见:https://research.hktdc.com/en/article/NDk3NzgzMjYy

(翻译:宁波海关贸服中心)

 

 

罗马尼亚新商标法规定了新的法律义务和程序期限

       2020年7月13日,罗马尼亚新商标法(112号法)正式生效,将《欧盟商标指令》(2015/2436)转化为国内法。随着此次商标法的重大修订,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必须遵守一系列新的法律义务和时限。

       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应该根据新法对其商标组合进行评估,目的是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合规,尤其是考虑到第112号法律为完成某些程序规定了几个相对较短的期限。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现有商标的权利以及注册新商标,以下几项主要修订内容应予以考虑:

       图形展示条件不再适用

       虽然以前的法律只允许那些能够用图形表示的标志获得商标保护,但根据新法,商标可以由任何标志组成,包括声音。基于此规定,此类标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标志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在商标注册部门注册时,标志必须能够使主管机构和公众清楚、准确地确定其所有者想要保护的主题。

       关于商标驳回绝对理由的新规定

       根据旧法,一旦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那么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商标含有习惯性表达或描述性要素的绝对驳回理由便站不住脚。不过,在新商标法中,如果能够证明商标在申请日之后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着性,也可以战胜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此外,与以前的法规不同,112号法的条款明确承认,如果下列内容受欧盟或国内法保护,或者欧盟或罗马尼亚加入的国际协定的保护,则其享有在先权利保护: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

       -葡萄酒传统术语;

       -传统特色产品;和

       -植物品种。

       关于商标异议的新规则

       根据旧法,有关第三方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新法保留了同样2个月期限,但是,日期是在罗马尼亚国家发明和商标局(OSIM)审查商标绝对驳回理由之后,从商标申请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错过异议截止日期的异议方不能直接通过申诉程序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尽管旧法允许这样的做法。

       新的或修订的程序期限

       一些程序的期限已从旧法规定的3个月大幅减少到新法规定的30天。因此,根据第112号法:

       -应在商标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优先权相关文件并缴纳主张优先权的官费;

       -应在商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费的付款证明提交给OSIM;和

       -如果OSIM称申请不符合注册要求,商标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回应,OSIM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酌情将该期限再延长30天。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新的程序期限,例如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期限:

       -当事各方可在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就异议程序达成友好的和解;异议方和申请人之间可以共同商定延长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和

       -OSIM必须在2个月的期限内(该期限从当事方在异议程序中必须遵守的所有期限截止时开始)就异议程序做出决定。

       此外,新法扩大了在尼斯分类标题下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第112号法,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中的通用词下指定商品和(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在相应类别的字母表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为了从这种扩大的保护范围中受益,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中的通用词下指定商品和(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声明,其在申请之日即有意对该类别标题字面含义涵盖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寻求保护。为此,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此类商品和服务应包含在与提交申请之日有效的尼斯分类版本相对应的类别标题的字母列表中。

       此类通知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完成,则商标将被视为仅指定类别标题的字面含义所涵盖的那些商品和服务。

       鉴于这一截止日期的重要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应找出使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中的通用词来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一旦确定了这些商标,其所有人需要决定是否要按如上所述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

       申请人应该重视这种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因为在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要求撤销此类商品商标的情况下,它可以帮助减轻失去有关商品和服务商标使用权的风险。

       对未按时交纳注册证书签发费的严厉处罚

       第112号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义务在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30天内支付商标注册证书的签发费用。这是新的规定,之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的期限。

       此外,新法将对未遵守该期限规定的行为处以重罚。因此,如果在此期限内未交纳费用,则视为申请人放弃商标注册。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第112号法律的过渡性规定,此项费用的交纳义务也适用于根据旧法提交和注册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关注从何时开始计算这30天的期限。

       一种情况是,OSIM将通知商标所有人注册程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该期限应自商标所有人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开始。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收到确认商标注册的决定,那么商标所有人应该向商标注册处交纳注册证书签发费和商标纳入注册簿的费用,支付期限的开始日期是第112号法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日期。

       为了安全起见,根据旧法申请和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该在2020年8月13日之前交纳注册证书的签发费用。

       针对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法律救济的新规则

       第112号法还对与侵权和撤销程序有关的条款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并且设置了针对商标撤销和废除的OSIM替代管理程序。因此:

       -就商标侵权程序而言,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除非该商标被宣告为无效;

       -在商标的保护期内,相关方可以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随时提出撤销请求,这与以前的法律不同,此前规定的此类申请的时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和

       -相关方可以选择通过OSIM行政程序提出商标撤销申请,或通过法院程序向布加勒斯特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关于OSIM取消和撤销行政程序的规定必须于2023年1月14日之前采纳。

       结论

       新的商标法有望提高对现有或未来工业产权的保护水平。为了实现建立更快速、更高效的商标注册程序的目标,新法规定了一系列更加严格的履行具体义务期限,这些义务对商标所有人有着直接的影响。

       商标所有人需要快速做出反应,以确保遵守新法规定或修订的内容。因此,为确保享有对上述商标权利的保护,对(现有或正在注册中的)商标组合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措施也很重要。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友情链接
政府网站
中国政府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海关总署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学技术厅 汕头市政府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商务局(口岸局) 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相关网站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广东省日化商会 中国美容博览会(CBE) 中国国际美博会(CIBE) 中国义乌美容博览会(CYBE)
版权所有 |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TEL:0754-88658188 | FAX:0754-88658122
QQ:773788949 | E-mail:773788949@qq.com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电信实业大厦1609室 | 邮编:515000
@鑫煌科技@鑫嵘科技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