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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8年第8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作者: 海关总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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