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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以享受这些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6日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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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28日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五、食盐生产企业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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